正文

美索不達米亞法系又稱(chēng)“楔形文字法系”。古代美索不達米亞及其毗鄰區域各奴隸制城市國家法律制度的統稱(chēng)。公元前3千年左右。在亞洲西南部美索不達米亞及其毗鄰區域,先后興起了一批奴隸制城市國家,如蘇美爾、拉格什、烏爾、阿卡德、巴比侖、亞述和赫梯等。它們之間形成了一種相近的文化,并使用同一種文字,即楔形文字。特別是這些奴隸制城市國家一般都使用楔形文字來(lái)鐫刻自己的法律,因此后世的法律史學(xué)家把這些國家的法律統稱(chēng)為楔形文字法?,F存的楔形文字法的主要法律和法典有:拉加什城市國家烏魯卡吉那王的立法(約公元前2365年);烏爾第三王朝時(shí)期(約公元前2060一前1955年)的《烏爾納姆法典》;伊新城市國家(約公元前20一前18世紀)的《李必特一伊絲達法典》;拉爾薩城市國家(約公元前20一前18世紀)的《蘇美爾法典》;埃爾努納城市國家(約公元前20一前18世紀)的《俾拉拉馬法典》;巴比倫王國的《漢漠拉比法典》(公元前1758年);《赫梯法典》(公元前15世紀);《亞述法典》(公元前14一前13世紀)等。其中,《漢漠拉比法典》、《赫梯法典》和《亞述法典》保存得最為完整,其余國家的法律有的只保存下來(lái)了一些斷頁(yè)殘片。從這些法律文獻的內容來(lái)看,它們一般都宜揚法律的源泉來(lái)自于神的意志,確認并用殘酷的形法維護奴隸主的私有制,公開(kāi)規定自由民之間的不平等地位。在財產(chǎn)法方面,一般都確認國有土地制,同時(shí)還存在著(zhù)傳統的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。楔形文字法系國家在法律上一般都規定了一些商品的限價(jià)、商業(yè)貿易的范圍、勞動(dòng)的報酬和借貸的利息率以及所連帶產(chǎn)生的侵權責任。楔形文字法還有婚姻家庭、楔約形式等方面的內容。